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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4

2002-07-01

各市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在职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民社函〔1998〕22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党政机关在职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在职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不含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辞去兼职。

   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其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本地区、本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并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组织。领导干部所兼任的职务应与分工业务基本一致或相关。

   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各类基金会兼职;不得领取任何报酬。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领导干部到达退(离)休年龄,应及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离)休手续。

   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到社会团体兼职的,应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事先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意见,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领导干部退(离)休后,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党组(委)审批。

   五、办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手续,须呈报领导干部兼职请示材料,以及兼职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新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需附上经民政部门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件)。“请示”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性质、任务和成立时间,批准社会团体成立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2)领导干部现任或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3)如社团换届,领导干部需要继续兼职的,要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兼职的原因。

   六、为了切实做好厅局级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审批工作,各市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各部门应认真填写《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调查登记表》(见附表),加盖组织部或单位党组(党委)印章后,于6月30日前报送省委组织部备案。

   七、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20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