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学会之窗>政策法规
南通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29

  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10]3号)精神,大力举荐表彰优秀科技人才,制订南通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条评选目的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南通的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艰苦拼搏,作出了无愧于历史的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科技工作者。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构筑我市人才高地决策,树立优秀典型,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努力创造有利于科技人才施展特长、发挥才智的环境和条件,努力创造科技人才不断涌现、争相为人民建功立业、为实现我市新世纪的发展目标贡献力量的兴旺局面。

  第二条组织机构

  (一)设立南通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不少于2/3。

  (二)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联络、推荐、评审和表彰的各项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市评委会职责:

  (一)审议、修改《南通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二)审议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意见;

  (三)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

  (四)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评选对象及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咨询服务、科技人才培养,科技管理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在职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评选表彰名额

  “南通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逢双年份进行,每届评选、表彰不超过20名。

  第五条评选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和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上表现出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1、长期工作在科技第一线,对我市科学技术普及、智力开发、新技术推广和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等活动中作出了突出贡献,近两年取得了在国内同行中有影响的成绩。

  2、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两年内所转化的科技成果年创收实现利税500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5000万元以上。

  3、在对外科技交流中,成绩显著,近两年在引进外国专家、引荐高新技术成果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科技工作者。

  4、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其研究成果有较高的水平和价值。撰写的论文在国家级以上核心学术刊物多次发表,近两年获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二等奖以上的主要作者。

  5、在近两年竣工的部、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中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6、有较高的科技管理和组织才能,对我市科技管理、引进培养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学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近两年,取得在国内同行中有影响的成绩。

  7、近两年获国家级、部、省级荣誉的其他优秀科技人员。

  第六条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社局、科技局、科协分别推荐相关领域的候选人;市其他有关部门、高等院校、集团、控股公司及科研院所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本人也可自荐。

  第七条评选办法

  评选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选的办法。基本程序是:

  1、由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征集推荐名单。

  2、各推荐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后,填写《南通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荐的可附上详细的材料,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指定相关专业的学会核定。

  3、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评委会。

  4、市评委会根据推荐材料进行评审,产生“南通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同时产生“江苏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候选人。

  第八条表彰奖励

  对评选出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授予“南通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给予适当奖金鼓励,通报所在单位,将其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评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九条纪律

  (一)凡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实,市评委会即撤销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申报材料中因知识产权纠纷的,由获奖者承担责任。

  (三)市评委会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委会制定的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评审人员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四)“南通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一定程序取消荣誉称号。